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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婚介協會)組織部分會員單位開展簽約儀式,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發布《“脫單”路上謹防“幸福”陷阱》典型案例,如合同簽訂前的宣傳“包裝”、合同簽訂時的權責“陷阱”、合同簽訂后的約見風險等,以期消費者審慎選擇婚介機構,謹慎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理性看待婚介服務。其中一則是“見面即結束,‘數量’勝‘質量’”的案例。小周與某婚介簽訂合同,交納了5萬余元的費用,該一位女士“紅娘”承諾,在10個月內為其介紹10位女士。合同簽好后,該換了一位男士“紅娘”,該“紅娘”沒有詳細了解小周的情況和需求,也沒有向小周介紹女嘉賓的有關情況,每次就是安排小周與女嘉賓見面。可雙方見面后,聊不到幾句就不歡而散。每見一次面,就扣除相應費用。小周覺得婚介不負責任,安排見面就是敷衍了事;認為小周缺乏社交能力,不能贏得女嘉賓認可。小周要求退款,不同意。
機構承認,是員工錄入錯誤、存在失職,為了獲得小王諒解,機構還答應贈送兩張旅游套票。原以為這只是一次意外,沒想到接下來的發展,更讓小王堅定了解約的想法。這天,機構再次為小王約見一男士,會見后,小王認為,該男士信息卡片上照片與真人相差甚遠,疑為十年前照片。小王再次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服務費,然而雙方協商無果,小王只好訴至浦東法院。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服務費的30%作為違約金。在法院組織下,原、被告終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婚介服務合同解除、被告返還6.5萬元服務費。法官說法:適婚青年應謹慎選擇付費婚介服務法官認為,婚介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受制于服務對象的具體擇偶要求、個人喜好等因素,因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合同雙方間的互信基礎亦是合同簽訂、履行的基石,在一方違約特別是互信基礎喪失時,不宜強制繼續履約,而應準許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市婚介協會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婚介典型問題,比如過度宣傳、打賞刷禮物、“地攤紅娘”等進行了梳理概括,形成案例集,向社會公開發布,對個別不法婚介的“花招”予以揭露、曝光,以消費者簽約有風險,付款需謹慎。上海市婚介協會表示,后續將引導更多婚介機構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積極履行企業義務和社會責任,對婚介機構出現的問題加大曝光力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機制,激發婚介行業發展的“內生”力,促進婚介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對此,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雷明光表示:“婚介機構在宣傳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美’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高額套餐,可構成虛假宣傳。”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小唯告訴記者,婚姻大事,面對面了解一下也合理。她只身前往門店,卻被“紅娘”叫到了一處密閉的小屋中,隨后便被進行了“焦慮式洗腦”。比如,“紅娘”提到,“你快30了”“快過了佳生育年齡”,而且“工作、學歷、經濟基礎、長相等都一般”“要對自己有清醒的認識”。當小唯問及那位“男士”時,“紅娘”表示,只要小唯購買婚介服務套餐,就能安排他們見面。隨后,小唯在多個“紅娘”、“資深骨干”、業務經理的輪番攻勢下,簽下了19998元的婚介套餐。然而,在后續服務中,小唯再問起何時能與“男士”見面時,“紅娘”卻推說該男士“名草有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