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步: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一)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3.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4.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5.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6.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7.有完善、有效的質量體系;
8.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9.其他有關條件。
(二)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2.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3.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4.其他有關條件。
(三)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產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3.產品照片;
4.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步:機構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第三步: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局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四步: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第五步:獲取證書
對評審開發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提交后審核通過,予以發證。企業獲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