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明確了案件移送要求
(一)現行《審計法》第41條中的(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在新法第45條中被修改為“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二)現行《審計法》第44條中的“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在新法第48條中被修改為“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慧邦眾成提供海南省屯安縣財務審計報告;臨高審計選擇
溝通還有意義嗎?有!此時,**主要目的不是取得被審計人員的信任或認可,而是取得充足證據,哪怕是佐證,不為判刑,只為充分證明我們結論的合理性,如“有重大舞弊風險”“失職”之類的結論,甚至不寫入報告的“口頭匯報舞弊”。這種溝通,需要我們有充足的經驗和技巧。
那怎么溝通呢?舞弊類有點特殊,其他類的反而好溝通:其他類的審計,態度要好,讓被審計人員從多方面、重復性地回答業務問題,印證問題的真實性。如果是舞弊類的,需要根據個人經驗來了解或判斷:溝通對象有沒有舞弊歷史?有沒有被審經驗?性格強勢還是懦弱?實誠還是圓滑?愿意溝通不?家境好還是壞?結婚沒有等看似不相關的問題。等我們對溝通對象有了充分的了解,才知道怎么提問題,怎么溝通!膽小沒經驗的可以嚇唬;膽大的人一般心不細,多提邏輯性強的問題,讓其自相矛盾;邏輯性強的可以提尖銳的問題讓其失態;家境不好的可以談他的經濟困難,對錢財的態度;家境優越的談消費理念等; 浙江審計長慧邦眾成提供海南省定安縣財務審計報告;
證據不足但問題可認定經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可以確認審計問題存在,但是證據的充足性差!就舉個大家都關注的舞弊問題吧!比如一些招采人員受賄,采購價格高、品質差,按常識,一般人都不會選這家中標單位。此種情況下,有人舉報招采人員受賄,但是沒有轉賬記錄之類的證據;或者有轉賬記錄,但行賄人不承認不作證!這些,我們可以私下地認定為舞弊事實成立,但證據是不充分的。此種情況,該怎么與審計人員溝通呢?先明確一點,舞弊類審計**難的就是證據,而且舞弊人員不會承認自己舞弊。
二十六、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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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審計法》第49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被修改為新法第54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八、對審計機關的內部管理和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新增第12條:“審計機關應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慧邦眾成提供海南省萬寧市財務審計報告;昌江審計活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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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于審計公告的方式和程序。審計公告可分為主動公告和依申請公告。現在我國采用的主要是主動性公告,依申請公告運用較少。因此,要加強依申請公告方式的研究,使審計公告的方式多樣化。要明確規定適用的審計公告方式,主要有通過報紙、電視臺、電臺等新聞媒介,采用互聯網的方式,召開新聞發布會以及審計機關隨時提供審計情況等方式。同時,要對公告程序作出規定,以規避公告風險。
三是關于審計公告的監督與救濟及法律責任。根據有權力有救濟的法律原理,審計公告制度應該有救濟程序的保障。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審計公告制度中,普遍建立了審計公告的法律救濟原則。對于救濟制度的規定,各國有不同的立法情況,有的國家采用“窮盡行政救濟”的原則和相對人選擇原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于權力主體的救濟權力規定的比較粗糙,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要賦予當事人就審計公告享有的行政救濟權,直到請求司法審查權。同時要規定公開義務人實施公告,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時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其中應指明違反有關法律的條款、違反行為情節及追究責任的標準。 臨高審計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