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i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政i府需要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i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廣州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案件
申請解除保全情形:《Z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財產保全材料財產保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的財產保全,法官都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申請人要求財產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財產的申請書、證據、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實物擔保。對于財產情況不明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調查申請書,采用實物進行擔保的,提供的實物可以是動產或者不動產、擔保人相應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i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需要提交擔保(保證金或者是擔保人);同時還需要提交財產保全的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自己財產的依據(產權證)。
哪些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用提交擔保?1、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2、訴中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i力且經濟困難的;(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i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3、執行前保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流程和要求。
財產保全的條件。申請財產保全的主體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申請保全的標的必須是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申請保全的范圍應當與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相當。申請保全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財產保全的程序。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并作出是否準予保全的決定。對于準予保全的案件,法院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采取保全措施;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異議和申請復議的權利。財產被保全了怎樣能解除?佛山仲裁財產保全費用
保全有優先受償權嗎?廣州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案件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民事訴訟法》第i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廣州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