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差額保證金就是海關先按申報價格打稅單,并按海關初步估算的價格核算稅款減去已納稅款,向海關交差額部分的保證金,審價結束后,如果海關重新估價,則按估價結果打補稅單,保證金轉稅,多退少補。這種做法的優勢是可以提前取得稅單,而且如果審價后海關接受了原申報價格的話,就可以免辦其他手續,直接退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是估價的兩個價格的差價收取等值的金額,等價格差確定了就轉稅,沒有估價成功就退保證金。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審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CIF)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進口貨代提前聯系場站并確認好提箱費、掏箱費、裝車費、回空費。包頭綜合貨物進口解決方案
貨物進口提貨:貨代或收貨人憑小提單,聯系拖車去船代指定的碼頭、場站提取貨物。押款人到箱管部辦理集裝箱押款結算手續。拼箱貨需要到船公司或船代理簽取散貨分提單(分單),提貨時用小提單和分單到碼頭提取貨物。進口轉關運輸貨物通關程序: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轉關運輸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疏運,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規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行為。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貨物通關程序如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北京大規模貨物進口拆裝進口單據包括:帶背書的正本提單或電放副本、裝箱單、發票、合同(一般貿易)。
貨物進口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中的“相關費用"主要是指與運輸有關的費用,如裝卸費、搬運費等屬于廣義的運費范疇時的費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有:成交價格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倒扣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和合理法。這六種估價方法必須依次使用c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種估價方法的情況下,才可以順延使用其他估價方法。成交價格法是第1種估價方法,它建立在進口貨物實際發票或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在海關估價實踐中使用率較高。
貨物進口要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聯系,確定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應確認二程船名),并提前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確認換單的時間、手續及換單費、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如果市電報放貨,可帶電報提單的傳真件和保函)或帶上全套正本提單去事先聯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門換取供通關用的提貨單。例如某三資企業進口一個貨柜貨物。提單的收貨人顯示:發貨人沒有在提單上背書。船到后無法換取提貨單,只得把正本提單寄到出口商背書,等拿到已背書的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報關時,距船到港口已過十多天了,產生帶報等費用。進口提單上收貨人欄顯示真正的收貨人,則需收貨人背書。
貨物進口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后,要進行核對,核準后,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并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進口貨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確認該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必須確認二程船名。興安盟銷售貨物進口銷售公司
進口貨代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去船公司或船代換取提貨單。包頭綜合貨物進口解決方案
貨物進口辦理設備交接單:貨代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電放放貨的傳真件和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的箱管部辦理設備交接單。設備交接單:它是集裝箱進出港區、場站時,回箱人、運箱人與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間交換集裝箱及其他機械設備的憑證,并有管箱人發放集裝箱憑證的功能。它分進場和出場兩種,交換手續均在碼頭堆場大門口辦理。注:拼箱貨(CFS條款交貨),憑船代業務部進口科的通知單到箱管部交納進口單證費,然后可憑“小提單”和分單到碼頭直接提取貨物,無須辦理設備交接單。包頭綜合貨物進口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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