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常見糾紛類型有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5]12號)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天境星峰律師,專注勞務法律領域,為您的權益把關。嘉興勞動糾紛專業律師
案例: 男職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護理假——李某與某服飾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飾公司從事攝影工作。因妻子待產,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產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飾公司繼續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飾公司結算工資時發生分歧。李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服飾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案件審理。李某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李某在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某服飾公司應當發放工資。審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飾公司支付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等訴訟請求。泰州勞動糾紛案例天境星峰律師,讓勞務糾紛不再是您的困擾。
勞動糾紛中常見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情況: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實際用工起止日期的證據,相關證據材料可參考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的舉證材料。 舉證責任規定: ①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已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勞動者原因未能簽訂勞動合同; ②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高管或者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應就其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
當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并沒有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而是讓勞動者繼續在其單位工作,對于此種人員,當發生糾紛后,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還是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勞動合同在法律屬性上已經屬于終止狀態,如果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發生糾紛,應當是按照勞務關系來處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天境星峰律師,以專業贏得信任,處理勞務糾紛更高效。
案例: 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承包合同規避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纖公司的車間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含崔某)簽訂車間承包協議。承包協議約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纖公司的各項安全制度、本協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含崔某)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某高纖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別向崔某支付報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傷。崔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高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某高纖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崔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崔某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某高纖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纖公司的生產線工作,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載明該協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崔某等人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項安全制度等約定亦證實某高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適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審理法院判令崔某與某高纖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務合同有疑問,天境星峰律師,為您解答。南通勞動糾紛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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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規制不正當競爭,而非限制人才在企業間的正常流動。實踐中,競業限制條款存在適用主體泛化等濫用現象。部分用人單位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屬于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高額違約金。勞動者往往囿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無法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職后進入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高額違約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理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更要審理勞動者是否屬于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旗幟鮮明否定侵害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違法競業限制行為,暢通勞動力資源的社會性流動渠道。嘉興勞動糾紛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