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并沒有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而是讓勞動者繼續在其單位工作,對于此種人員,當發生糾紛后,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還是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勞動合同在法律屬性上已經屬于終止狀態,如果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發生糾紛,應當是按照勞務關系來處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遭遇勞務糾紛,天境星峰律師,是您堅實的法律后盾。金華勞動糾紛起訴狀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規制不正當競爭,而非限制人才在企業間的正常流動。實踐中,競業限制條款存在適用主體泛化等濫用現象。部分用人單位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屬于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高額違約金。勞動者往往囿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無法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職后進入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高額違約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理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更要審理勞動者是否屬于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旗幟鮮明否定侵害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違法競業限制行為,暢通勞動力資源的社會性流動渠道。常州勞動糾紛怎么處理遭遇勞務糾紛怎么辦?天境星峰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怎么辭職?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即使一直沒簽勞動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員工已經按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 其次,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員工按照以下方法辭職: 1、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辭職。并且,雙方達成一致后,員工可以隨時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時間限制。 2、員工提前在三十日通知公司。員工與公司不協商或是協商不一致的,員工可以提前在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且,不管公司是否同意辭職,只要按照這個方式通知后即可以辭職。 注意,員工通知公司時要以書面形式,口頭通知或是以其他方式通知的,將會受到影響。 3、員工立即辭職。如果公司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員工人身安全,那么,員工可以不用協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辭職。
案例: 研發人員辭職后拒不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研發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還工具、技術資料等,造成損失據實賠償等內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某公司因研發設計進度延誤、遲延交付樣機承擔了違約責任。某公司向某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李某賠償損失等請求。某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某公司的研發人員,未提前在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離職,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在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量李某參與研發的時間、離職的時間、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賠償某公司損失50000元。天境星峰律師團隊,專注勞務糾紛,為您的權益發聲。
一般情況下,勞動糾紛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但是,以下幾種情形除外: - 只要求支付工資報酬的案件:有的單位無力支付員工工資,就以打欠條的方式拖欠工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3條相關規定,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支付工資。 - 勞動仲裁逾期未處理的案件:勞動仲裁的受理和裁決都是有是時限要求的,不可能一直拖著,如果勞動仲裁逾期沒有受理或者出結果的話,當事人就不用再等待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員工無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購買社保、不按規定為員工參保以及以補貼代替社保等行為,會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保待遇,或無法享受應有等級的社保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1條相關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受理。勞務糾紛難處理?天境星峰律師,為您提供解決方案。長寧區勞動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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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常見,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 ①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需提供以下證據: 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或其他書面辭職材料;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證據,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工資單、銀行查詢明細等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明勞動者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水平。 ②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需提供以下證據: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等書面文件; 勞動者違法違紀、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明材料;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會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 舉證責任規定: ①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 ②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作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金華勞動糾紛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