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記賬的范圍。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于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么,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專業人員為企業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務使企業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本公司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控措施,比較大限度地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比較大的目的。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單獨、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正規代理記賬公司推薦
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整、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賬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四)專業水平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五)業務承攬1.承辦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由代理記賬機構統一受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用,并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擅自收費。2.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貴州代理記賬管理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明確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
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記賬機構會提供整理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冊、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五項基本服務。代理記賬代理業務編輯一般,代理機構會提供以下業務:1、整理原始單據、記賬憑證;2、出具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3、每月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4、新公司國地稅報到等;另外,有些機構可以提供無償的每月報稅短信通知,郵件通知服務。代理記賬稅計顧問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上門咨詢、網上咨詢。2、指導或協助企業辦理日常涉稅事項;3、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財稅知識培訓,無償參加所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列會;5、每月發放一期《稅務咨詢信息》,每年贈送《企業財稅法規匯編》。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業務。代理記賬稅務籌劃1、進行不同目的稅務審閱,揭示現存稅收結構中存在的稅代理記賬收風險和有待改進的環節;2、多方面了解公司經營結構和財務運作特點,對經營過程中涉稅項目進行分析,挖掘節稅潛力;3、結合公司整體經營思路,為公司確定、改變經營方針與戰略提供相關內部稅務政策的調整與改進建議;4、幫助公司貫徹實施稅收籌劃方案。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云南代理記賬的會計公司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正規代理記賬公司推薦
由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正規代理記賬公司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