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場所;(二)稅務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情況、稅務師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四)稅務師事務所章程、合同、協議書;(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單獨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第二十二條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并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當將其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其他稅務代理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發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第二十四條稅務代理機構對其所屬的稅務師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第四章稅務代理業務范圍第二十五條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關于稅務代理幾個問題的探討。一站式稅務代理產品介紹
稅務代理人介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征納矛盾,協調征納關系。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適用范圍稅務代理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盡管世界各國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托的各項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4.辦理除增值稅所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5.辦理納稅申報和扣減稅款報考,6.制作涉稅文書,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9.審查納稅情況,1.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興慶區網絡稅務代理怎么收費稅務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代理事項應編制不同的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條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括:(一)委托人名稱;(二)委托業務項目名稱;(三)委托業務項目時間或期限;(四)委托業務實施過程記錄;(五)委托業務結論或結果;(六)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七)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八)其他說明事項。第二十八條稅務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級復核制度,有關人員在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時,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第二十九條稅務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編目、存檔和保管工作,確保工作底稿的安全。第五章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條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在委托事項實施完畢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代理意見,出具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一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是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就其代理事項的過程、結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書面報告,包括審查意見、鑒定結論、證明等。第三十二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應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分別編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標題;(二)委托人名稱;(三)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四)代理過程;(五)存在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
德國稅務代理業起源于十九世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壯大,它與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行業一樣,覆蓋整個德國。與西方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稅務代理制度有不少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稅務代理的法律體系完備德國高度重視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以完善、科學的法律來規范和調節稅務代理。早在1960年,國家便頒布了《稅務顧問法》(也譯為《稅務咨詢代理法》)將稅務師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起來,并對稅務師制度進行了嚴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包括稅務師的使命、業務范圍、資格考試、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等等,使稅務師執業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二、有統一而使全的行業管理組織為統一實施《稅務顧問法》,加強對稅務師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德國成立了指導稅務師業務的稅務師協會,由稅務師協會進行行業管理。到目前為止,德國已有稅務師6萬人。全國有21個稅務師協會組織,其中有一個是德國聯邦協會,它是行業的頂端管理機構(各州都有協會,相對于各州的稅務機關,聯邦稅務師協會相對于國家稅務總署)。每個協會下屬若干個聯盟,日常活動通過聯盟組織。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成員會議,選舉負責人,確定行業管理有關事宜,協會本身有若干個工。財稅代理常見問題答疑。
收藏 查看 我的收藏 0 有用+1 已投票 0 稅務代理人 編輯 鎖定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專門從事稅務代理事務的稅務師。 [1] 中文名 稅務代理人 屬 性 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單位或者個人 范 圍 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 相關法律 成立單位逃稅罪 (1)委托人授權稅務代理人全權處理稅收事務的,稅務代理人的逃稅行為應當視為委托人的逃稅行為;且成立單位逃稅罪,稅務代理人成為單位逃稅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而應受處罰。 (2)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各項應稅事實資料無誤,但稅務代理人單方面逃稅而事后又為委托人所追認的,委托人構成逃稅罪,稅務代理人構成逃稅罪的共同犯罪。 (3)委托人提供虛假的應稅事實后授權稅務代理人全權處理稅收事宜,代理人按照虛假的事實進行稅收處理,仍構成委托人逃稅罪,責任由委托人自負;稅務代理人明知應稅事實虛假而進行稅收處理的,可以成立逃稅罪的共同犯罪。 參考資料 1. 胡志民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 詞條標簽: 科研機構 , 法律 談稅務代理市場面臨的問題。靈武智能化稅務代理一般多少錢
稅務代理人是法人嗎?一站式稅務代理產品介紹
第二章稅務師的資格認定第八條國家對稅務師實行資格考試和認定制度。資格考試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一)具有經濟類、法學類大專以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專業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十年以上的;(四)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具有同等學識能力和資格的。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以上專業學歷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第十條取得執業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格者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稅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考核認定。第十一條參加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和經考核認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發稅務師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取得稅務師師資格證書者,要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稅務師執業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給予注冊登記,發給稅務師執業證書。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者,應當參加全國統一舉辦的稅務師執業培訓。一站式稅務代理產品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