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代理事項應編制不同的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條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括:(一)委托人名稱;(二)委托業務項目名稱;(三)委托業務項目時間或期限;(四)委托業務實施過程記錄;(五)委托業務結論或結果;(六)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七)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八)其他說明事項。第二十八條稅務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級復核制度,有關人員在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時,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第二十九條稅務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編目、存檔和保管工作,確保工作底稿的安全。第五章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條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在委托事項實施完畢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代理意見,出具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一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是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就其代理事項的過程、結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書面報告,包括審查意見、鑒定結論、證明等。第三十二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應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分別編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標題;(二)委托人名稱;(三)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四)代理過程;(五)存在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關于建立稅務代理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網絡稅務代理服務電話
二)委托代理項目和范圍;(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五)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六)委托代理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九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自雙方法定象征人簽字、蓋章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第十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中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稅務師事務所,稅務代理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直接接受委托。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第十一條稅務事師務所應根據委托事項的復雜難易程度及稅務代理執業人員的經驗、知識等情況,將受托業務委派給具有勝任能力的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承擔。第十二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修改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第十三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的履行期滿,雙方如有續約意向,應及時協商并另行簽訂。第三章稅務代理業務的實施第十四條稅務代理業務的實施是整個稅務代理工作的中心環節,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應嚴格按照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和權限開展工作。第十五條實施復雜的稅務代理業務,應在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簽訂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代理計劃。本地稅務代理信息中心關于推行稅務代理制的幾個問題。
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處理。第四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制作文書、通知當事人,并予以公布。第八章附則第五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當設置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認定注冊和審批稅務代理機構,以及對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成立稅務師協會,全國成立中國稅務師協會。稅務師協會是由稅務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稅務師協會是稅務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師協會是稅務師地方組織。稅務師應當加入稅務師協會。第五十二條稅務師協會應制定有關章程和會則。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備案,中國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五十三條稅務師協會應當支持稅務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除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注銷其資格,收回中國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代理部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或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4)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5)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編輯]稅務代理人制度的規定稅務代理人在代理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按稅收征管法和當地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準備好應提交辦理登記的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按統一的規范用語填寫稅務登記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完稅務登記。(2)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為適應分稅制要求,設置兩套稅務機構,即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因此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關于推行稅務代理的幾個問題。
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1.依法代理原則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方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范圍和代理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2.自愿有償原則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與受托雙方自愿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托人的自主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3.客觀公正原則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記賬公司是什么?永寧稅務代理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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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通過新聞謀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稅務代理機構第十七條稅務代理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其他機構。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第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稅務師合伙設立,也可成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第十九條設立稅務事務所,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第二十條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有關資料:(一)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場所;(二)稅務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情況、稅務師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四)稅務師事務所章程、合同、協議書;(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主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第二十二條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網絡稅務代理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