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 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如今,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其中,包括稅后利潤較大化、稅負減輕、企業價值較大化等,并不是簡單指減輕稅負。您還在為公司的錢不能合法轉到股東個人卡上而煩惱嗎?稅收籌劃的方法
企業的稅務籌劃是什么: 1、企業的稅收籌劃的定義: 目前經濟增長進入“新常態”時期(也就是俗稱“L”型的低位運行時期),在國家和地方相關單位財政狀況日益嚴峻的情況下,相關單位稅務部門在查繳稅款這件事上,只會越來越嚴格。所以國內公司和香港公司必須重視日常經營中的稅務籌劃問題。 2、什么是稅務籌劃: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通過對國內公司、香港公司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少納稅或推遲納稅目的的行為。它與偷稅、逃稅乃至避稅都有著明顯不同稅收籌劃不是偷漏稅,而是與稅法精神相一致的規劃行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國內公司、香港公司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3、稅務籌劃以合法為前提: 正是由于稅收籌劃需要以合法為前提,甚至與避稅都劃清界限,因此稅收籌劃需要具備較高的技術含量,需要以扎實的稅法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為后盾。隨著中國和香港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和稅收征管的規范化,傳統的、不太規范的“稅務籌劃”將無以為繼或面臨稅務風險,合法、合規的稅務籌劃是企業理性、必然的選擇。海南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意義稅收籌劃和稅務籌劃有沒有區別?
財政是相關單位的“理財之政”。“財政”一詞,二層含義:1.從實際意義來講,是指國家(或相關單位)的一個經濟部門,即財政部門,它是國家(或相關單位)的一個綜合性部門,通過其收支活動籌集和供給經費和資金,保證實現國家(或相關單位)的職能。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就其實質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公共財政”。[1]2.從經濟學的意義來理解,財政是一個經濟范疇,財政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經濟行為,是相關單位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用于滿足公共需要的支出活動,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目標。財政學是研究“財政”的學說,它是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務籌劃就是指同時立在稅務局和經營者的多角度上,對稅款的法律、征管方式以及經營者的交稅事情進行多方位的方案策劃。這個方案策劃的較后結果包含了相對性好的收稅效果、較少的收稅成本、稅務局較小化以及稅收沒有風險。從定義看來,我們回顧總結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的差別就是二者的客體相差太大,稅務籌劃考慮的多角度更普遍一些,它包含了稅收籌劃和納稅籌劃。精確講,當今很多經營者的降低稅負的制作方法更需要被稱作是納稅籌劃。從真實應用看來,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的差別基本上等于零,因為這四個字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用的。通常的稅務籌劃組織和經營者總是把這兩個詞搞混。稅收籌劃基礎是指企業的管理決策層和相關人員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程度。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力量,依據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稅務籌劃的微觀效應1.有利于納稅人實現稅務利益較大化。寶山區納稅籌劃
稅款我們可以理解為稅的扣除或者稅的征繳。稅收籌劃的方法
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對費用列支,稅收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發生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帳、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 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3)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目的。稅收籌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