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商標,指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
等級是指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這種商標有的雖然名稱相同,但圖形或文字字體不同,有的雖然圖形相同,但為了便于區別不同商品質量,而是以不同顏色、不同紙張、不同印刷技術或者其他標志作區別,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標名稱或者圖形作區別。
依《商標法》規定,等級商標可以一并申請注冊,一并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個商標被注銷或撤銷,并不影響其他商標的存在,因而等級商標中的系列商標具有相對的獨特性。 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商標案例
調整使用與注冊的關系
2013 年《商標法》規定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第 59 條第三款)。該款規定明確在先商標的使用并獲得一定影響的時間應以在后商標的“申請日”為準,并且將“繼續使用”的范圍限制在原使用范圍內,但目前尚不清楚這一范圍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圍。 綜合商標銷售電話商標的可視性,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商標優先權怎樣行使
根據《商標權法》第25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調整異議程序
2013 年《商標法》將 相 對 理 由 的 異 議 主 體限 定 為“ 在 先 權 利人、利害關系人”,理由異議主體仍然是“任何人”(第 33 條),同時規定“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 44 條、第 45 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第 35 條第二款),相應地,2001 年《商標法》第 42 條有關“一事不再理”的規定則被刪除。
2013 年《商標法》還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屬使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第 36 條)這樣明確異議不成立而注冊的商標取得專屬使用權的時間以及可以得到賠償的時間標準。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商標搶注者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并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于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注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商標權人同意被許可人按約定使用其商標,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合同。綜合商標銷售電話
商標訴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引起的訴訟。民事商標案例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展寬展期內提出續展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商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