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商品名稱之間的關系,商標與商品名稱既緊密相聯,又有本質區別。商標只有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與商品名稱同時使用,才能使消費者區別該商品的來源,而商品名稱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單獨使用。商標是獨占的,而商品名稱(除特有名稱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標法》第3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單獨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查詢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查詢有關商標登記注冊情況,以了解準備申請的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在進行。承攬合同商標優勢
商標的特別特征,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是商標的靈魂所在。《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第(三)項規定 :“其他缺乏特別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即當商標無法起到幫助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時,就會被認定為缺乏特別特征。對于廣大餐飲業市場主體而言,設計過于復CHINA TRADEMARK29觀察與思考雜的商標圖樣往往覺得費時費力,而以姓氏或姓氏與餐飲業通用名稱的組合構成商標進行申請通常是其首先選擇。但是,《指引》中對于由常見姓氏或常見姓氏與餐飲業通用名稱組合構成的標志,一般認定為屬于其他缺乏特別特征的情形。買賣合同商標行業復合商標,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打造了一系列特色產業、扶貧項目以及區域品牌,但由于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的情況,特色產業、扶貧項目以及區域品牌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商標的情形屢有發生。其中,鄉鎮名稱被注冊為當地特色產品的商標是比較典型的一類。此類地名雖非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標志,但如果該地名產地含義明顯,由非當地的申請人注冊使用,一方面會導致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發生誤認,另一方面會阻礙其他從業者正常合理地使用該地名,對地方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行政機關依職權堅決打擊此類申請注冊行為,為地方經濟保駕護航。
商標搶注者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并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于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注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防御商標,指商標所有者,為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商標分別注冊。
商標無效之后是否可以再報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是可以再申請注冊的,但同樣或者相似的商標在宣告無效后一年內再申請的,不予受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帶有欺騙性指標志對指定商品或服務質量等特點或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商標優勢
商標局在異議程序中適用法律堅決打擊各類惡意注冊行為,切實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權益。承攬合同商標優勢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文化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產業也逐步進入新階段,文化創意、文化新業態、具有文化內涵的特色商品不斷涌現。由于承載巨大的商業利益,文博類商標、文創IP被搶注等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在當前商業環境下,由文化IP形象名稱衍生的產品和服務日益多元化,其行業繁榮程度高,經營業態多樣。明確文創IP形象名稱的權屬,綜合考量IP形象名稱的名氣、行為人主觀意圖等因素,結合文創產業高知識性、高附加值、強輻射性的特點,尊重并肯定了原創成果,有效打擊文創行業的文化IP侵權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創新、創造的意愿和動力,有利于促使兼具藝術表現力和商業價值的文創產品不斷涌現,文化產業繁榮發展,中華傳統文化有序傳承、有趣傳播。承攬合同商標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