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者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并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于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注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營業商標,指生產或經營者把特定的標志或企業名稱用在自己制造或經營的商品上的商標。民事商標介紹
對于是否存在代理關系,需要結合口頭或者書面合同,以及雙方事實上形成代理關系的證據進行認定。對于代理關系,應采取廣義的解釋,即該等關系并不限于狹義的商標事務代理關系。訴爭商標的實際權利歸屬,不能簡單地以使用為認定標準。實際使用的主體如果是被許可使用人,當然不應認定為訴爭商標的所有人。在認定商標注冊行為是否系“未經授權”的注冊行為時,要審查是否存在實際權利人明確授權的意思及授權行為。特別是在訴爭商標屬于共有的情況下,即使商標注冊獲得了部分權利人的授權,但在其他共同權利人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亦不應認定有效的授權的存在,而應當認定該注冊屬于規定的“未經授權”的商標注冊行為。民事商標介紹圖形商標,指只用圖形構成的商標,是指用幾何圖形或其它事物圖案構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志。
商標與商品包裝裝潢之間的關系,商標與商品包裝裝潢同樣緊密相聯,又有本質區別。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明顯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包裝裝潢是指包裝的造型和表面設計,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加以裝飾和美化,使包裝的外形、圖案、色彩、文字、商標品牌等各個要素構成一個藝術整體,起到傳遞商品信息、表現商品特色、宣傳商品、美化商品、促進銷售和方便消費等作用。
兩者的相同之處是:商標是商品包裝裝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時使用于商品包裝上。二者的區別是:商標的作用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裝潢是為了美化商品,使消費者賞心悅目,給人以美的感受。商標是由《商標法》來調整;而裝潢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來調整。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隨意改動;而裝潢可任意變換設計樣式。
企業在經營中,如何對自身商標進行有效保護?
一,企業要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觀念,按需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是企業商譽的主要表現形式,企業要根據自己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合理確定商品或服務類別,從而避免已投入使用商標被他人搶注。
二,企業受讓商標需謹慎,堅決拒絕搶注囤積商標行為。實踐中發現,有的企業采取購買商標而不是自行申請的方式獲得商標,一旦涉訴,如果轉讓人系惡意囤積商標或者惡意搶注者,那么即便是企業受讓的商標,依然存在被無效宣告的風險,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因此,企業在受讓商標時,要謹慎審查該商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三,企業要增強商標使用意識,規范留存使用證據。商標的本質在于使用,企業要按照商標注冊的標識及商品類別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在商業使用中,避免將注冊商標變形、異化使用,或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時,企業要規范留存銷售合同、發票、廣告宣傳等商標使用證據,以便維護權利之需。 商標公告以后,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規定“撤三”制度,即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請注冊機構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侵權訴訟中,原告不能證明近三年實際使用該商標的,不能獲得損害賠償(按道理,也不能請求“侵權人”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的競爭性,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撫養費商標
組集商標,指同類商品中,因品種、規格、等級、價格不同,為加以區別使用幾個商標作為一個組集申請的商標。民事商標介紹
有名氣人物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及品牌價值,商標審查審理實踐中存在諸多搭乘名人便車牟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情形。爭議商標完整包含我國近代醫學先驅姓名,申請人利用其影響力不當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意圖明顯。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適用《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帶有欺騙性”是指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商標是否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應當以社會公眾的普通認知水平和認知能力為判斷依據。民事商標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