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撤三”制度,即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請注冊機構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侵權訴訟中,原告不能證明近三年實際使用該商標的,不能獲得損害賠償(按道理,也不能請求“侵權人”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離婚訴訟商標優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親自或委托商標代理人查詢有關商標登記注冊情況,以了解自己準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或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請前的查詢,是申請商標注冊的重要步驟,其查詢結果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標注冊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盲目性,降低商標注冊風險,故在減少費用開支的同時,爭取更多的申請時間。商標查詢只能查詢到已錄入數據庫的商標資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區,一般在商標申請4--6個月之后再做一次商標近似查詢以增強商標注冊的成功率。網絡商標文書申請商標的主要使用方式為 : 作為商品的吉祥物用在動畫廣告和網頁等上,起到對商品的展示和宣傳作用。
商標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相關法律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商標異議案件審查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務類似的判定,可以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個案判定。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商品與服務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與“化妝品”并不屬于同一個商品或服務分類類別,但隨著現代商業發展,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發生了密切關聯,可能具有相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同時考慮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英文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異議人的商標經實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名聲,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應認定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局在異議程序中適用法律堅決打擊各類惡意注冊行為,切實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權益。
實踐中,商標惡意注冊的情形較為復雜,總體可分為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以及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 其中,常見的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包括:針對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進行搶注,在相同、類似、關聯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圍繞他人的商標進行復制、摹仿、翻譯,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號,搶注他人的姓名,搶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標志,搶注他人享有商品化權益的標志,搶注地理標志等。 常見的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商標惡意注冊情形包括:大規模囤積商標,大量注冊與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曉度或較強特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兜售商標等。地理標志商標,指某商品來自某地區,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自然人文因素決定的標志。企業商標案例
商標查詢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查詢有關商標登記注冊情況,以了解準備申請的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在進行。離婚訴訟商標優勢
商標異議答辯時限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截止當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門使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離婚訴訟商標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