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編輯語音***條為促進我國技術進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另行發布)中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第三條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按本辦法履行進口許可手續。第四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的進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管理。第五條技術進口經營者進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時,應填寫《中國限制進口技術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進口許可手續。第六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經貿委分別對技術進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進口。因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材料之日為收到申請日。第七條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1](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包括**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閔行區制造技術進出口批量定制
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技術目錄。第九條屬于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第十條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第十一條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并附有關文件。技術進口項目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二條***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進口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三條技術進口申請經批準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發給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后,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第十五條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時,可以一并提交已經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長寧區常見技術進出口聯系人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定義編輯語音技術進口許可證、技術出口許可證暫未設監管證件代碼[1]。適用范圍編輯語音1.《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我國境外向我國境內,或者從我國境內向我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2.技術進出口分為禁止進出口技術、限制進出口技術和自由進出口技術。(1)禁止進出口的技術,不得進出口。禁止進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2)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限制進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3)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3.兩用物項及相關技術出口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管理。4.***技術出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出口管理條例》)進行管理。5.國家秘密技術出口按《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進行管理。[1]管理規定編輯語音1.實行限制進口的技術,進口經營者應持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第五十一條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二條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五十三條對***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公布前***制定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7年12月30日***批準、1988年1月2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特點編輯語音技術出口具有與商品出口不同的特點:出口的技術多涉及**、專有技術(know-how)、商標、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需要用相應的法律手段去保護;促推銷技術至成功出口經歷的時間長,程序多,夙險高,投資大,但出口后的回收值高。內容編輯語音(一)**權的轉讓、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實施許可以及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二)產品研究與開發、生產工藝、方法、配方以及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有技術的轉讓;(三)植物栽培、動物飼養和繁殖以及菌種培養等方面的專有技術的轉讓;(四)工程設計、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地質勘探、計算機軟件建設和編制、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以及其他形式的技術服務;(五)涉及(一)、(二)、(三)、(四)項內容之一生產線、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出口;(六)涉及(一)、(二)、(三)、(四)項內容之一的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合作開發、補償貿易、直接投資以及工程承包。我國技術引進工作大體上可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1950年—1978年為第一階段;1979年—1994年為第二階段;1995年至今為第三階段。簡介編輯語音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國家秘密技術出口按《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進行管理。楊浦區質量技術進出口口碑推薦
技術進口許可證、技術出口許可證暫未設監管證件代碼。閔行區制造技術進出口批量定制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技術作為投資的,該技術的進口,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程序進行審查或者辦理登記。第二十三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技術進口管理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四條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者有權轉讓、許可者。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被第三方指控侵權的,受讓人應當立即通知讓與人;讓與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協助受讓人排除妨礙。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第二十五條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第二十六條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讓與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密范圍和保密期限內,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在保密期限內,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在保密技術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開后,其承擔的保密義務即予終止。第二十七條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第二十八條技術進口合同期滿后,技術讓與人和受讓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閔行區制造技術進出口批量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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