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2024-11-14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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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如何處理?
一方(中國公民)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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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南京公證處,其他省市的公證處也可以做意定監護的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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