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人民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第十一條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18. 排污許可已經領取。紹興工程項目排污許可申報市場報價
第三十四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具有核發權限的下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撤銷許可,并責令改正;對于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撤銷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并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核發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五條?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及時公布信息,暢通與公眾溝通的渠道,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對調查結果予以反饋,同時為舉報人保密。第三十六條除涉及機密或商業秘密之外,排污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公開排污許可監督管理和執法信息。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公布排污許可的管理服務指南和相關配套文件。溫州橡膠廠排污許可申報推薦公司16. 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需要企業不斷提高環保意識和技術水平。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2、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3、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文件環水體[2016]186號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第八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第九條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32.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是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一、排污許可證如何管理?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在國家發布該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前的行業,按云南省現行的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進行排污許可管理,原則上由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園區環境保護部門核發。待國家發布相應技術規范后,排污單位再按照國家要求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行業,按照云南省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進行排污許可管理,原則上由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園區環境保護部門核發。國家、省有新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二、新版排污許可證申請需要什么材料?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3.自行監測方案;4.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三、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作用是什么?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許可管理的全過程都將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上進行。14. 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需要企業積極參與環保宣傳和教育。杭州化工廠排污許可申報推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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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核發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須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第二十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二)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紹興工程項目排污許可申報市場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