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百二十四條【繼承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百二十七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百二十八條【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同糾紛的解決需要考慮市場和行業的規則和標準。濟源服務合同糾紛律師
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新野什么合同糾紛案例雙方應當盡量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加強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勞動糾紛法院強制執行是需要多久的律圖法律咨詢律師**近回復:勞動糾紛法院強制執行時間為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節不動產登記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合同的解釋需要依據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合同糾紛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為合同條款的解釋、履行不符合約定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新野什么合同糾紛案例
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濟源服務合同糾紛律師
折疊編輯本段典型案例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么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濟源服務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