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制劑資料要求:經M1登記證持有人授權的,應提供經授權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書原件及M1所用原藥登記證號。未經M1登記證持有人授權的,應提供如下資料。M1生產企業名稱和登記證號。M2所用原藥登記證號、產品組成、加工方法描述、理化性質、產品質量規格。M2毒理學資料,包括:急性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試驗、眼睛刺激性試驗、皮膚刺激性試驗、皮膚致敏性試驗。M2環境影響資料,包括: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魚類急性毒性試驗、大型溞急性活動抑制試驗、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家蠶急性毒性試驗。四川省權限內肥料登記受理條件和申請資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肥料登記證。眉山衛生農藥登記新政策
查詢省級權限內肥料登記證,是否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咨詢?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下放權限內肥料登記事項。江西從2014年4月起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登記證核發下放至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蘇省部分肥料品種登記委托設區市實施。自2018年3月1日起,廣東由各地級以上市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廣東省農業廳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樂山生物有機肥登記需要什么資料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才能授權。
肥料登記的分類:1免登記的肥料: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2、省級備案的肥料:復混肥、參混肥。3省級登記的肥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水稻苗床調理劑,4、部級備案的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5,部級登記的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有機水溶肥,生物有機肥,復合微生物肥料,菌劑等其他肥料。
根據新標準《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1、應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和/或經銷者和/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生產者和/或經銷者和/或進口商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肥料企業的名稱或合法商標的字樣。地址的標注規定不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矛盾。進口產品還應標注原產國/地區名稱。進口商名稱和地址均不應使用簡稱。2、國產產品應在產品合格質量證明書、產品外包裝上或用易于識別的電子信息(二維碼、條形碼)的方式標明肥料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3、進口產品應標注進口合同號,通過國產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或進口產品的進口合同號,應可追朔相應產品質量檢驗的結果。*在產品標準中要求標明有效期或保質期時,應標明有效期或保質期,并添加產品有效期的備注。4、新增:如產品有強制性國家標準,應標明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如標明國家或行業標準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此時除標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外,還應同時標明含有添加物檢測方法的在備案有效期內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中的方法應是國內、國外文獻中的該添加物的**檢測方法。《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21,養分要求!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兩證——肥料登記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要從肥料管理政策說起。先說肥料登記證。肥料登記是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農業農村部將肥料產品分為登記和免于登記兩種管理方式。現行行政許可規章《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第十三條規定,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四川省農藥生產許可核發受理條件和資料要求。內江一站式農藥登記代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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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原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體規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體規定的,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總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產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2位。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登記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液體制劑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質量分數(%)或質量濃度(克/升)表示;以質量濃度表示時,產品質量標準應同時規定質量分數。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則變更有效成分含量。眉山衛生農藥登記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