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權限內肥料變更登記受理條件:申請人應是經行政管理機關正式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四川省內肥料生產企業,申請登記的產品在工商注冊核定的經營范圍內;申請登記的產品屬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18877)、有機肥料(NY525)、水稻苗床調理劑(NY526)類范圍;禁止性要求。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有農業部門宣布禁止使用的肥料產品;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肥料登記,農業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足1年的。申請材料1、肥料變更登記申請書;2、產品標簽樣式及使用說明書;3、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4、原肥料產品登記證;5、營業執照。四川生物有機肥代理,四川生物有機肥代辦-成都豐登廣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內江有機肥料登記全程代理
四川省權限內肥料續展受理條件:(一)申請人應是經行政管理機關正式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四川省內肥料生產企業,申請登記的產品在工商注冊核定的經營范圍內。(二)申請登記的產品屬有機-無機復混肥(GB/T18877)、有機肥料(NY525)、水稻苗床調理劑(NY526)類范圍,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且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三)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有農業部門宣布禁止使用的肥料產品;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內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肥料登記,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足1年的;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未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申請材料1、肥料續展登記申請書;2、原肥料產品登記證;3、年度產品質量檢驗報告4、產品應用情況報告;5、生產企業考核表;6、委托檢驗協議;7、營業執照。眉山企業標準登記證怎么辦理四川省權限內肥料變更受理條件和申請資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肥料登記證。
農藥登記資料授權: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藥登記證持有人duli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授權方應是取得農藥登記證的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或是境外企業,是weiyi可以對外授權的權利“人”,其登記證應是在有效狀態的,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登記證已過期的產品,其登記資料不允許授權;被授權方應是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或是境外企業,被授權方接受授權資料后不可再將其登記資料授權給其他企業;授權的資料應符合新版,且是授權企業duli完成并擁有的,授權資料只能全套授權,而不能部分授權,但可授權多個企業使用。
企業標準有以下幾種: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制定的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三、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標準;四、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方法標準;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農藥"三證"指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標準。
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原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體規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體規定的,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總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產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2位。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登記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液體制劑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質量分數(%)或質量濃度(克/升)表示;以質量濃度表示時,產品質量標準應同時規定質量分數。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則變更有效成分含量。農藥登記證不可轉讓,農藥登記資料可以轉讓。內江有機肥料登記全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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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名稱命名原則:原藥(母藥)名稱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表示。單制劑名稱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表示。混配制劑名稱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表示。中文通用名稱多于3個字的,在混配制劑中可以使用簡化通用名稱。混配制劑名稱原則上不多于9個字,超過9個字的應使用簡化通用名稱,不超過9個字的,不使用簡化通用名稱。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之間應當插入間隔號(以圓點“·”表示,中實點,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稱拼音順序排列。簡化通用名稱應當按照簡短、易懂、便于記憶、不易引起歧義的原則,從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中選取,原則上不超過3個字,每個有效成分只能有一個簡化通用名稱。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鹽或相同化學結構的不同異構體,可以使用相同簡化通用名稱,差異之處在登記證備注欄和標簽有效成分欄中體現。簡化通用名稱不得與醫藥、獸藥、化妝品、洗滌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飲料、保健品等名稱混淆;不得與其他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俗稱、劑型名稱混淆。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加劑型作為農藥名稱;經稀釋使用的,按第2、3條的規定使用農藥名稱。內江有機肥料登記全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