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的分類:1免登記的肥料: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2、省級備案的肥料:復混肥、參混肥。3省級登記的肥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水稻苗床調理劑,4、部級備案的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5,部級登記的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有機水溶肥,生物有機肥,復合微生物肥料,菌劑等其他肥料。四川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記代理,四川含腐殖酸水溶肥料證代辦。眉山專業農藥登記效率高
中國境內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肥料生產者。肥料產品的生產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其生產產品視為國內產品。包括“三資”企業生產產品。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產企業——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人可直接辦理,也可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人還需提交委托代理協議,代理協議應明確境內代理機構或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企業常駐*機構職責,確定其能全權辦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肥料登記、包裝、進口肥料等業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川肥料登記代辦找誰《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產品包裝標識印刷要求。
新農藥,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國批準登記的農藥,包括新農藥原藥(母藥)和新農藥制劑。,是指農藥產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學結構成分或生物體。原藥,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關雜質組成的產品,必要時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劑。母藥,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關雜質組成的產品,可能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劑和適當的稀釋劑。制劑,是指由農藥原藥(母藥)和適宜的助劑加工成的,或由生物發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狀態穩定的產品。助劑,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農藥產品中,本身不具有農藥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夠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農藥產品理化性能的單一組分或者多個組分的物質。雜質和相關雜質,雜質是指農藥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相關雜質是指與農藥有效成分相比,農藥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所含有或產生的對人類和環境具有明顯**、對使用作物產生藥害、引起農產品污染、影響農藥產品質量穩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響的雜質。
成都豐登廣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之后相繼成立了四川登豐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登豐有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是四川省專業從事有機肥料登記代理服務的公司。公司以“專業、誠信、共贏”為經營理念,以“服務于農、發展于農”為經營目標,由具有近二十年農藥、肥料登記經驗的老師帶頭,了解政策法規,熟悉登記流程,能夠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加專業服務。成都豐登廣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我們始終堅持為企業提供高效的專業服務,得到了業界的一致好評!自公司成立以來,已經和多家農藥、化肥企業取得合作。用專業的技術水平、周到的服務態度與企業尋求合作,以實現雙方共贏是我們一直努力和堅守的目標。服務范圍:1、肥料登記政策和流程的咨詢;2、肥料登記費用的預算3、肥料登記全程代理;4、肥料生產企業現場考核的指導;5、肥料年度檢驗報告;6、肥料樣品的制作;7、肥料登記證換證、續展、變更。肥料備案,肥料備案代理,肥料備案代辦-成都豐登廣源農業科技公司。
四川省農藥生產許可核發受理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的管理、技術、操作、檢驗等人員;有固定的生產廠址;有布局合理的廠房,新設立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或者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化學農藥生產范圍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內建廠;新設立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家用衛生殺蟲劑企業或者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原藥(母藥)生產范圍的,應當進入地市級以上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有與生產農藥相適應的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有利用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從事生產、銷售的設施;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齊全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備,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標準;有完備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購、工藝設備、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產品召回、產品儲存與運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人員培訓、文件與記錄等管理制度;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材料1、農藥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3、生產布局平面圖;4、土地租賃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5、所申請農藥的三批次試生產運行原始記錄;6、所申請生產農藥的產品質量標準主要檢驗儀器設備清單;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8、所申請生產農藥的生產裝置工藝。農藥登記的類別,農藥變更登記的類別。四川肥料登記代辦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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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原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體規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體規定的,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總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產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2位。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登記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液體制劑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質量分數(%)或質量濃度(克/升)表示;以質量濃度表示時,產品質量標準應同時規定質量分數。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則變更有效成分含量。眉山專業農藥登記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