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者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并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于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注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提供商標介紹
近似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近似商標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商標介紹數字商標,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之間有哪些不同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主要區別在: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
1、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
2、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二、兩者之間的區別:
A、法律法律相關差異《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B、主體信息相關差異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而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商標的特別特征,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是商標的靈魂所在。《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第(三)項規定 :“其他缺乏特別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即當商標無法起到幫助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時,就會被認定為缺乏特別特征。對于廣大餐飲業市場主體而言,設計過于復CHINA TRADEMARK29觀察與思考雜的商標圖樣往往覺得費時費力,而以姓氏或姓氏與餐飲業通用名稱的組合構成商標進行申請通常是其首先選擇。但是,《指引》中對于由常見姓氏或常見姓氏與餐飲業通用名稱組合構成的標志,一般認定為屬于其他缺乏特別特征的情形。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成員資格的標志。
在商標異議案件審查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務類似的判定,可以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個案判定。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商品與服務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與“化妝品”并不屬于同一個商品或服務分類類別,但隨著現代商業發展,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發生了密切關聯,可能具有相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同時考慮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英文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異議人的商標經實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名聲,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應認定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維標志商標,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建筑工程合同商標介紹
氣味商標,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提供商標介紹
商標無效之后是否可以再報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是可以再申請注冊的,但同樣或者相似的商標在宣告無效后一年內再申請的,不予受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提供商標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