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經營中,如何對自身商標進行有效保護?
一,企業(yè)要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觀念,按需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是企業(yè)商譽的主要表現形式,企業(yè)要根據自己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合理確定商品或服務類別,從而避免已投入使用商標被他人搶注。
二,企業(yè)受讓商標需謹慎,堅決拒絕搶注囤積商標行為。實踐中發(fā)現,有的企業(yè)采取購買商標而不是自行申請的方式獲得商標,一旦涉訴,如果轉讓人系惡意囤積商標或者惡意搶注者,那么即便是企業(yè)受讓的商標,依然存在被無效宣告的風險,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因此,企業(yè)在受讓商標時,要謹慎審查該商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三,企業(yè)要增強商標使用意識,規(guī)范留存使用證據。商標的本質在于使用,企業(yè)要按照商標注冊的標識及商品類別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在商業(yè)使用中,避免將注冊商標變形、異化使用,或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時,企業(yè)要規(guī)范留存銷售合同、發(fā)票、廣告宣傳等商標使用證據,以便維護權利之需。 地理標志商標,指某商品來自某地區(qū),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自然人文因素決定的標志。品牌商標銷售
商標侵權和假冒偽劣有什么區(qū)別
商標侵權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假冒偽劣指產品或商品冒用其它品牌進行偽造,或質量低劣。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推廣商標代***味商標,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qū)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
商標變更,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自《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xù)。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fā)生轉移。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商標與商品名稱之間的關系,商標與商品名稱既緊密相聯(lián),又有本質區(qū)別。商標只有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與商品名稱同時使用,才能使消費者區(qū)別該商品的來源,而商品名稱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單獨使用。商標是獨占的,而商品名稱(除特有名稱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標法》第3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單獨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防御商標,指商標所有者,為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商標分別注冊。
近似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近似商標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證明商標,指單位或個人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質的標志。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哪些商標律師咨詢
商標的可視性,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品牌商標銷售
實踐中,商標惡意注冊的情形較為復雜,總體可分為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以及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 其中,常見的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包括:針對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進行搶注,在相同、類似、關聯(lián)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圍繞他人的商標進行復制、摹仿、翻譯,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號,搶注他人的姓名,搶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標志,搶注他人享有商品化權益的標志,搶注地理標志等。 常見的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商標惡意注冊情形包括:大規(guī)模囤積商標,大量注冊與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曉度或較強特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兜售商標等。品牌商標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