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撤三”制度,即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請注冊機構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侵權訴訟中,原告不能證明近三年實際使用該商標的,不能獲得損害賠償(按道理,也不能請求“侵權人”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防御商標,指商標所有者,為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商標分別注冊。咨詢商標代理
實踐中,商標惡意注冊的情形較為復雜,總體可分為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以及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 其中,常見的侵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包括:針對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進行搶注,在相同、類似、關聯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圍繞他人的商標進行復制、摹仿、翻譯,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號,搶注他人的姓名,搶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標志,搶注他人享有商品化權益的標志,搶注地理標志等。 常見的損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商標惡意注冊情形包括:大規模囤積商標,大量注冊與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曉度或較強特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兜售商標等。刑事商標帶有欺騙性指標志對指定商品或服務質量等特點或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
商標搶注
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有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
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注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調整使用與注冊的關系
2013 年《商標法》規定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第 59 條第三款)。該款規定明確在先商標的使用并獲得一定影響的時間應以在后商標的“申請日”為準,并且將“繼續使用”的范圍限制在原使用范圍內,但目前尚不清楚這一范圍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圍。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注冊人在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將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在規定時空內自己也放棄使用權。
商標優先權怎樣行使
根據《商標權法》第25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三維標志商標,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咨詢商標代理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咨詢商標代理
商標與商品名稱之間的關系,商標與商品名稱既緊密相聯,又有本質區別。商標只有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與商品名稱同時使用,才能使消費者區別該商品的來源,而商品名稱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單獨使用。商標是獨占的,而商品名稱(除特有名稱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標法》第3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單獨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咨詢商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