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售電(深圳)有限公司2024-11-22
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經營主體基本條件: (一)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 (二)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 (三)具備聚合可調節負荷以及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資源的能力; (四)具備對聚合資源的調節或控制能力,擁有具備信息處理、運行監控、業務管理、計量監管、控制執行等功能的軟硬件系統; (五)聚合范圍、調節性能等條件應滿足相應市場的相關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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