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購買、銷售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上年的購買、銷售情況。四川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云南中小學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軟件近年來,有些高校由于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不善,實驗室災害事故頻頻發生。
第三十六條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物流企業不得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承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發現違反規定交寄或者托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第二十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山東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軟件
公安機關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核對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四川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
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四川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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