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特定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四川智能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管理平臺高校實驗室是開展科學研究的重要實驗基地.實驗室內藥品種類繁多,多具有劇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的特點。
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委托文書應當載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情況、委托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促進信息化網絡化發展和提高人員素質的變革要點.分析和展望了基于物聯網環境下的實驗室安全教育。
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特定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平臺
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系統
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項和第三十二條***項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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