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倉庫、**場地或者**儲存室(以下統稱**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特定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新疆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第二十九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儲存室、儲存柜除外)治安防范狀況應當納入單位安全評價的內容。經安全評價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定期組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監督檢查;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軟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災害的區域。
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于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備案。經營單位銷售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內蒙古危險化學品智能管理系統
危險化學品申購和危險化學品過程管理的工作舉措,對提高高校實驗室管理水平,實現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化。新疆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
第八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后,應當于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后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新疆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