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面如何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是經濟律師需要重點考慮的事情。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承辦了一個案件,接受原告的委托將公司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由法定人與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二、案情簡介上海某建筑裝潢工程公司由張某與趙某共同出資設立,張某同時被聘請為公司的總經理,營業執照登記顯示張某為公司的法定人。上海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是從事特種建筑安裝的公司,公司有具體的采購部、倉管部、施工部、財務部分工負責公司業務,張某作為公司總經理及法定人履行正常的管理工作,并且從公司正常領取工資薪金報酬。該公司長期向原告采購建筑材料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業務,原告每次均按約定的日期、送貨地址、具體的型號及數量,將貨款送到該公司的倉庫,由倉管人員清點接收并簽收貨單,并由公司財務安排貨款的支付結算與支付,法定人在內部履行公司管理過程的簽字手續及流程。采購下單、簽訂合同、承運交貨、收貨簽收、定期對賬、開票付款,這樣業務交易履行了數年之后,累積了將近百萬的貨款沒有結清完畢,原告后來知道該公司已經陷入了財務危機,如果單獨由公司承擔償付責任則面臨公司無能力付款甚至公司破產,原告的債權回收面臨重大風險。吳劍勇律師,經濟律師事務代理的領航者。寶山區找經濟糾紛律師
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大量的往來的轉賬及流轉來混淆事實。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終得到了合法的,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商業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賬行為,在無借條等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寶山區找經濟糾紛律師經濟律師咨詢,吳劍勇律師為您提供貼心的服務。
基本情況眾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請的,登記于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對外公司的負責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東擔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職業經理人,由股東、投資人專門為公司經營而聘請的經營人員,在公司內部領取工資薪金等職業報酬的人員。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蓋章之外,還會依據相對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簽字義務。哪么問題就來了,公司對外出具的法律文件當中除了公司蓋章之外,還同時有法人簽字,如何認定責任主體,即由誰來承擔該份文件上的法律責任?是由公司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法定人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與法定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有部分公司被股東或法定人或實際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還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規的經營,甚至聘請了職業經理人運營與管理,這些職業經理人與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諾書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簽字義務,簽字的法定人是否要與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現實情況當中,法定人將公司掏空的情況較為突出,公司注冊資本高達上千萬元,資產負債表也顯示現有資產數千萬元,公司卻對百萬元甚至是幾十萬元的債務卻沒有償還能力,不能讓人感覺到公司被實際掏空的可能。
民間借貸及借款行為是社會生活、經濟交易的重要內容,《中華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對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案件的審理有什么影響,以及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及借款人應注意哪些事項,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下面給大家分析一些基本法律適用,以便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能夠做到正確的法律適用。一、民法典關于借款條文與合同法關于借款條文的變化1、民法典關于借款合同的條法規定:民法典中關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四條,具體條文為第六百六十七條至第六百八十條,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內容、人和借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2、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條法規定:合同法中關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六條,具體條文為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一十一條,主要調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內容、合同的擔保、人和借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二、民法典少了兩個法律條文及其影響1、民法典相比合同法對比。吳劍勇律師,讓復雜的經濟案件變得簡單明了。
律師立即協助原告采取刑事報案措施,要求公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請求法院對相關責任人啟動民事賠償追究責任。案情結果1、在吳劍勇律師的協助下,原告依法向寶山區公安分局進行刑事報案,公安依法啟動了刑事立案偵查程序,發現是被告公司的股東為了個人利益,人員將司法查封貨物私自轉移,并將貨物變賣,公安立即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了抓捕、拘留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依據刑法規定,應承擔《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及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策劃、實施轉移司法查封財產的被告及其股東、主要責任人員迫于法律的壓力,主動向青浦區法院執行庭要求支付執行款,在法院執行法官的協調下依法為原告追回全部欠款及經濟損失。中華刑法規定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經濟案件律師價格,透明公正,吳劍勇律師等您咨詢。上海合同代理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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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采納了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的代理意見,總體意見認為本訴與反訴是基于同一個法律事實,如果不受理反訴要求被告另案起訴的,則會導致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即認為本案應該受理反訴,故此作出了(2021)滬02民終1197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撤銷原判發回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主要的審理觀點,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本訴原告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及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以“因本案訴訟主體與反訴訴訟主體并不完全一致”為由,作出“對該反訴不予受理,告知公司另案訴訟”的處理。同時,一審法院針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還投資款,以經本院釋明,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對合伙項目進行司法審計,且被告是項目的實際經營人,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項目存在虧損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推定合伙項目不存在虧損為由,判決被告公司返還投資余款,二審法院認為該項判決結果違反了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的“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如果被告公司另案主張上述權利,則將“構成重復起訴”,故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屬于涉案基本事實未予查清。寶山區找經濟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