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的性質目前在學界關于婚約財產的性質主要有三種學說:第一種是附義務的贈與說。《合同法》***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雖然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并不是贈與的對價,因而其仍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所負義務,贈與人是不可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其贈與義務,但是在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后,受贈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則可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物,當然也可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但是,這種學說用在婚約財產返還時就不太可取。首先,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必須合法,不得有違法律規定,把結婚作為贈送婚約財產所附義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其次,附義務的贈與在贈與人完成了給付義務之后,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事先約定的義務。照此推理,在婚約財產返還糾紛中,如果一方違反婚約,另一方則能以已給付婚約財產為由,請求對方履行與自己結婚的義務,這豈不荒唐?因此,附義務贈與說不能夠準確解釋婚約財產的性質。 巧用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快速化解婚約財產糾紛。隴南婚約財產糾紛案例
在審判實踐中,婚約財產案件的訴訟主體往往成為當事人答辯或上訴的主要理由之一。筆者認為,這類案件應該擴大主體范圍,不應局限于男女雙方。財物的給付人、財物的接受人,均系適格的當事人。理由是: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續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范圍,但是,“婚約”中包含有財產權利的得失變更,法律才將“婚約財產糾紛”納入調整的范圍。所以,“婚約財產糾紛”的重點在于“財產糾紛”而不是“婚約糾紛”。現實中婚約財產關系的產生不單單是一個人的行為。就給付人而言,可能是男方本人、男方父母或其他近親屬;就接受人而言,可能是女方本人、女方父母或近親屬。從彩禮的來源看,可能是個人勞動收入或家庭共同財產,故給付彩禮的問題,往往涉及雙方的家庭關系。實踐中大部分彩禮款項系雙方父母之間的交付,因此,考慮到我國目前締結婚姻的傳統習俗,應當將該類案件的“被告”范圍擴大化。 隴南婚約財產糾紛案例婚約財產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處理婚約財產糾紛要注意的問題(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沒有開始,故只要在離婚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司法解釋中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就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該盡量從嚴。在審判實踐中把握生活“***困難”的標準,并非是當事人舉出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的一紙證明,而是要深入到當事人生活之中,體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確信該證明的效力。當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濟,可以直接認定屬于生活“***困難”。
什么是婚約財產糾紛呢?婚約是指按照風俗習慣,男女雙方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而達成的某種合意。而婚約財產糾紛就是指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一方從另一方處獲得的較大財產,但是**終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受損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產而產生的糾紛。而婚約財產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一個案由,它屬于婚姻家事糾紛下面的一個***個案由。當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時,我們需要到法院去起訴,那么在起訴狀中案由的部分,我們就應當寫婚約財產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返還比例。
婚約財產雖然也是財產,但與財產有以下5點不同:1.從概念上講,財產包含婚約財產,婚約財產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財產這一概念的外延小。婚約財產既有財產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2.從所有權主體上講,婚約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從贈送和接受的對象上講,婚約財產贈送和接受的對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訂婚人才能以婚約財物相贈送和收受。4.從贈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講,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財產自然不能叫婚約財產。以訂婚為名詐騙的財產、以訂婚為名進行買賣婚姻所送的財產、以訂婚為名玩弄異性所送的財產也不能叫婚約財產。只有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和接受的財產才叫婚約財產。5.從發生糾紛后的處理原則上講,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和接受的財產,當結婚這一條件不能成就時,應酌情返還贈與人;以訂婚為名詐騙財產為實接受的財產應全部返還給受害人,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訂婚為名玩弄異性所送的財產不于返還;其他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送和接受的財產、只要贈與行為合法自愿,即可確認財產所有權人。因此,即使是訂婚的男女未直接實施贈送和接受婚約財產的行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實施贈送和接受的行為。 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哪些?隴南婚約財產糾紛案例
涉及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怎么處理婚約財產糾紛?隴南婚約財產糾紛案例
婚約財產案件中彩禮的界定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現在農村男女締結婚姻,程序繁瑣而鄭重,禮尚往來貫穿于締結婚姻的全過程。在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如何正確辨析彩禮范圍顯得尤為重要。認為法律意義上的彩禮,一般是指按照當地習俗,通過媒人給付的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其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兩點:1.彩禮的訂立以將來保證成就婚姻為目的的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是男女雙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結婚前,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達成的一種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契約或協議。在婚約達成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物品,以表雙方的誠意,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彩禮。2.彩禮的給付時間一般是發生在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登記結婚的前后,也有大量發生在結婚儀式上,給付的數額一般都需由中間人從中按習俗商定。這種情況下的財物給付行為既不屬主動贈與,亦不能認定是主動索取。對于平時男、女方及其家人、親屬相互之間的金錢贈與,數額較小,不屬于彩禮。在談婚期間,男女雙方相互往來,由一方給付另一方或者雙方相互給付的財產,包括煙、酒、食品、化妝品、少量衣物、禮尚往來的小額禮金及女性**物品,包括按習俗進行訂婚舉行結婚儀式的請客酒席費用等則不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 隴南婚約財產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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