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之間有哪些不同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主要區別在: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
1、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
2、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二、兩者之間的區別:
A、法律法律相關差異《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B、主體信息相關差異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而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氣味商標,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民事商標專賣
商標侵權和假冒偽劣有什么區別
商標侵權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假冒偽劣指產品或商品冒用其它品牌進行偽造,或質量低劣。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刑事商標流程備用商標,指同時或分別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幾個商標,注冊后先貯存起來,一旦需要再使用。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國際注冊日開始計算,可提前6個月續展,寬展期6個月,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優勢:馬德里聯盟有110個成員,覆蓋126個國家。中國、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日本、韓國、俄羅斯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都是馬德里聯盟成員。
體系優點:費用較低、節省時間、手續簡單。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展寬展期內提出續展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商標的可視性,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商標與商品名稱之間的關系,商標與商品名稱既緊密相聯,又有本質區別。商標只有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與商品名稱同時使用,才能使消費者區別該商品的來源,而商品名稱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單獨使用。商標是獨占的,而商品名稱(除特有名稱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標法》第3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單獨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商標權人同意被許可人按約定使用其商標,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合同。買賣合同商標文書
服務商標,指用來區別與其它同類服務項目的標志,如航空、保險金融、郵電、飯店、電視臺等單位使用的標志。民事商標專賣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注意以前是期滿前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民事商標專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