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放假” ,這些防溺水知識務必牢記!
安全不“放假” ,這些防溺水知識務必牢記!
隨著暑期來臨
氣溫持續走高
水邊多了很多孩子的身影
溺水事故也進入易發期、高發期
安全警鐘再次敲響!
【案例一】2024年6月16日,湖南隆回縣公安局三閣司派出所接到報警,三閣司鎮中洲電站下游一處水坑發生一起意外落水事件,造成2人死亡。經核實,死者為當地兩名9歲的孩童。
【案例三】2024年6月13日下午,在山東濟南市鵲山龍湖濕地公園附近,一名17歲少年溺水。救援人員表示,少年和同伴租賃槳板在湖中玩時不慎落水,被水中的漁網困住。經過1個多小時的救援,少年被打撈上岸,但已無生命體征。
【案例四】2024年6月13日,廣西桂林普降暴雨,象山區一名13歲左右的初中男孩踩空掉到了南灣河水域。兩天后,家屬在距孩子落水地直線距離2公里多的地方發現了孩子,已溺亡。
【案例五】2024年6月10日,在廣東鶴山宅梧鎮靖村一處公園,兩名兒童不慎落水,一位村民聞訊趕來施救也不幸溺水。**終,3人均不幸遇難。
預防發生溺水事故,家長應自覺履行起監護人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何預防孩子發生溺水事故?
不小心掉進水中應當如何正確進行自救?
家長孩子都要了解!
哪些情況容易導致溺水?
1
不了解水性,對自己的體力和游泳能力缺乏正確估計,進入水中便可能導致溺水。2
即使是習水性的人,未做充分準備活動,下水后突然遭受冷水的刺激,或者游泳的時間過長,體內的二氧化碳喪失過多等原因也會在水下出現四肢痙攣、抽搐,導致失去自主能力而下沉。3
安全意識淡薄,在非開放的水域游泳,四肢可能會被水底的水草纏繞而導致下沉,或者陷入泥沙而失去控制能力。4
在水中互相嬉戲、打鬧,發生意外后又驚慌失措,導致溺水。5
身體不好,患有心臟病、貧血、癲癇及其他慢性病的人,可能在游泳中因冷水的刺激而引起舊病復發,從而導致溺水。
警惕這些溺水高風險地點!
不同年齡段兒童溺水發生的高危地點不同:
1
4歲以下兒童的溺水高發地點主要為家中蓄水容器,如水缸、浴盆等。
2
5-9歲兒童溺水高發地點會涉及水渠、池塘和水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