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持有相關許可證件情況;(二)銷售、購買、處置、使用、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發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制度建設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六)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其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七)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江蘇智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系統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多渠道購買不易管理和危險品閑置浪費,調劑渠道不暢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存放、管理、使用過程中常存在安全隱患。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高校實驗室在教學和科研中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使用、儲存、廢棄物的處理等管理環節。四川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系統
化學品是研究型高校實驗室廣泛應用并須一定儲備的物品,其特殊的危害性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潛在威脅。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系統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