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為原告爭取到訴訟權益而援引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體系,相關法律極其復雜,部分法律條款相互重合交叉,律師如何從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里面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到更為有利的法律條款與規定,是律師保障當事益,保障債權安全重要前提。就象本案一樣,張某是公司的法定人,其簽字行為到底是適用公司法規定的職務行為、由公司單獨承擔法律責任而張某個人并不承擔責任,還是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債務加入、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張某也要共同承擔付款責任。除此之外,公司法還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一個股東的公司對外共同承擔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另外還有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公司,在資產混同的前提下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公司債務的法律規定,這些都是的經濟律師需要掌握的、可以為債權人爭取更多權益、保障債權安全的法律規定及訴訟經驗。五、律師建議賣方、銷售方、供貨人、債權人應該注意的要點:重要的是考慮交易安全,如何保障交易之后貨款能夠得到及時回籠,如果貨款不能立即回收的,需要墊款墊資,需要延遲付款的,則要考慮對方的誠實信用及能力,或者直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吳劍勇,合同律師,精確解析合同風險。上海專業經濟糾紛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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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很多人都遇到過朋友或親屬之間的相互借款,大家因為是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同學或戰友關系,所以在借款的時侯忽略了借條、借據、收條等之類的法律憑證。出借人也基于是朋友關系或者是親屬關系,出于信任的原因,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書寫借條等法律憑證。程某與湯某是長達十幾年的朋友,雙方交往關系極為緊密,雙方經常來往、互動較多,不是基于朋友關系經常在一起吃喝玩樂、休閑度假,有了商業投資機會也會一起共同參與、相互投資。數年來雙方之間因為各種原因的經濟往來,相互之間的銀行轉賬往來累計達到百萬元的金額。在眾多的經濟往來過程中,湯某就曾經向程某提出過一次借款,程某與湯某就是因為基于朋友關系,在這次借款之后雙方沒有出具借條或類似的任何法律憑證,也正是因為沒有出具借條,再加上雙方之間有大量的銀行轉賬的交易往來,為該次借款的定性與返還存在重大的爭議與風險。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朋友之間的友情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引起矛盾。在程某向湯某索要借款返還時,湯某就找各種原因與理由進行推諉,到了后竟然直接否認曾經借款的基本事實。原告程某基于憤怒與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
陳x既未提供借條,又未在轉賬時備注該筆錢款為借款。故陳x提供的證據能證明錢款交付的事實,無法證明存有借貸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中所稱“20萬元”,因雙方之間經濟往來頻繁,轉賬流水遠遠超過200,000元,有三筆備注為利息、一筆備注為還款的轉賬,不能以此推斷每筆2,000元均是系爭200,000元的還款利息。在聊天記錄中唐xx也從未承認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認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擔保人。二、唐xx對備注“利息”解釋為股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陳x混淆了股息和分紅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紅一樣受公司盈利的影響。陳x與唐xx合作經營多家公司,有商業投資、合作行為,對“利息”不應做狹義解釋。三、陳x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屬于重復起訴。陳x提供的所有證據早在(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一案中已當庭出示并質證,一審法院也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實體審理并做出判決。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唐xx返還陳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陳x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吳劍勇,上海經濟案件律師,法律問題的終結者。
綜上所述,陳x的上訴請求,可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處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二、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歸還借款本金幣200,000元;三、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支付利息,以本金幣2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減半收取幣2,150元,由唐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由唐x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汪毅審判員:黃亮審判員:鄭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書記員:孫潔律師代理詞本人吳劍勇律師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指派,及原告陳x的委托,擔任原告的代理人。經過開庭審理,現就本案提供書面代理意見如下:一、關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將20萬元馬上一次性還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沒有否認存在20萬元借款的事實。選擇吳劍勇律師,讓您在經濟案件中游刃有余。上海房產確權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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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公司的業務交流款項。縱觀本案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故此中院認為。上海專業經濟糾紛律師費用